一、备案号 1、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第六位代码是2、3、4的,备案号首字母是B、C、Z。 2、与随附单证: (1)、实行原产地联网管理的,在“随附单证”栏填报“Y:优惠协定代码”,同时将原产地证书编号填报在“备案号”栏,格式为:“Y”+原产地证书编号。 (2)、未实行原产地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栏填报“Y:优惠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但“备案号”免于填报。 3、与备注: (1)、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并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2)、正在办理减免税申请,而货物已经进境,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先予放行的,“备案号”可免于填报,在“备注”栏中注明“后补征免税证明”。 (3)、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备案号”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关联备案号”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关联备案号”填报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转入)“备案号”栏所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号”填报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4、与项号:有“备案号”的报关单,“项号”一定填报两行。 5、与征免:“备案号”首字母为B、C的,“征免”对应全免。 二、经营单位 1、与收货单位: (1)、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的“经营单位”一致。 (2)、存在代理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填报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企业,即代理方的中文名称及编码。“收货单位”填报委托方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2、与起运国 3、与境内目的地:“境内目的地的”代码与“经营单位”前五位代码定义相同。 4、与备注: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仍填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在“备注”栏注明“委托XX公司进口”。 5、与原产国 6、与终目的国 三、运输方式 1、与运输工具名称:实际进出境,“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格式为: (1)、水路:填报船舶英文名称货船舶编号+“/”+航次号。 (2)、公路:填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 (3)、铁路:填报车厢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填报航班号。 (5)、邮件: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2、与提运单号:实际进出境,“提运单号”栏填报格式为: (1)、水路: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免予填报。 (3)、铁路:填报运单号。 (4)、航空: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3、与起运国: (1)、直接运抵货物:运输方式为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境内时使用的运输工具。 (2)、进口转关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出口转关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与装货港 5、与集装箱 6、与唛头 四、贸易方式 1、与征免性质 2、与用途 3、与项号:加工贸易货物,项号填报两行。 4、与征免 五、起运国 1、与装货港: (1)、直接运抵货物:装货港为起运国所在地区。 (2)、发生中转货物:a、未发生商业性交易,装货港不变。b、若发生商业性交易了,装货港为中转港。 2、与原产国 六、出口口岸与批准文号: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填报实行出口核销管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出口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贸易方式的货物,“批准文号”栏免予填报。 七、成交方式 1、与运保费:进口以CIF为参照物,有XX不填XX,没XX填XX。出口以FOB为参照物,有XX填XX,没XX不填XX。 2、与备注 3、与单价:“单价”栏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数字部分。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4、与总价:“总价”栏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的数字部分。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八、件数 1、与包装种类:件数不得为空,件数应大于等于1,不得填报0。 2、与标记唛码:“标记唛码”栏中“C/No”即表示件数。 九、毛重 1、与净重:以毛作净的,可填毛重。 2、与提单:提单上所列重量即为毛重。 十、件数、包装种类与集装箱:托盘优先,单件其次,集装箱后。 十一、随附单证 1、与原产国: (1)、实行原产地联网管理的,在本栏填报“Y:优惠协定代码”。 (2)、未实行原产地联网管理的,在本栏填报“Y:优惠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 2、与法检货物:监管证件为“A”、“B”的,本栏填报“A”或者“B”+“:”+监管证件编号。 3、与监管证件:本栏填报除商业、货运单证以外及“许可证件”栏以外的监管证件,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4.与自动进口许可证:本栏填报“7”或者“O”+“:”+监管证件编号。 5、与加工贸易内销:本栏填报“内销征税联系单”(c)+“:”+监管证件编号。 6、与深加工结转:本栏填报“深加工结转申请表”(K)+“:”+监管证件编号。 7、与商品编号 8、与备注: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十二、备注 1、与集装箱号: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的集装箱号。格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 2、与关联备案号: (1)、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填写其对应的备案号。 (2)、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转入)“备案号”栏所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编号。 3、与关联报关单号: (1)、加工贸易结转类货物,先报进口后报出口,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在出口报关单中注明。 (2)、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先报进口后报出口,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在出口(转出)报关单中注明。 (3)、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除另有规定外,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在出口报关单中注明。 4、与加工贸易货物: (1)、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经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联系单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内销联系单时,备注栏注明“活期”字样。 (2)、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备注栏注明“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字样;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注明“销毁”字样;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的,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注明“半成品/销毁”。 (3)、来料加工出口成品报关单,注明料件费与工缴费金额。 5、与直接退运货物: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备注栏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6、与结转货物:注明“转至...”、“转自...”。 十三、净重、数量和单位:若净重与数量的单位相同,则毛重=净重。 十四、项号 1、与单价、总价 2、与征免 十五、数量与单位:数量栏不得为空或者填报“0”。分三行填报。第一行为第一法定计量单位,第二行为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第三行为成交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与第一法定计量单位相同时,第三行免于填报。 十六、第三计量单位与单价:单价一定是成交计量单位价格的数字部分。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十七、单价、总价与币制:三者均填报成交计量单位中的单价、总价和计价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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